证监会:权益基金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经理应明显降薪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
2025-11-03彩票,彩票平台,彩票网站,彩票APP下载,六合彩,快三
下简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指引所称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代表性。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产品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
(三)约束性。基金管理人负责选取业绩比较基准并采取措施管理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第四条【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业绩比较基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和自律规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自律管理,建立并维护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第五条【基准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单一要素基准或者组合要素基准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合要素基准应当简明、清晰。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可以包括股票类、债券类、基金类、商品类、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
第六条【指数选取】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指数的编制方案、运作规则、指数行情和有关数据等能够持续、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
(三)指数编制机构的指数研发能力和运维能力较强,有完备的人员团队、组织架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并符合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
第七条【法律文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充分说明: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及原因,包括与基金产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的匹配情况;
第八条【基准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变更基准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
(一)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或者投资风格的;
(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比例、更换能更好代表市场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作用更强,且符合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的;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需要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额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将相关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
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比例、持仓股票行业分布(如有)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事项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和变更前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总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纠正机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一条【产品开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新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根据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要素,充分评估和比较备选基准要素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审慎选取匹
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
第十二条【持续跟踪】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持续跟踪,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并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发现业绩比较基准已不能有效适用基金产品的,应及时启动评估变更基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三条【投资纠偏】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管理,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基金风格漂移。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针对不同基金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突破指标阈值做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基金投资偏离情况进行分析,并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人衡量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指数编制、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第十五条【托管人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等进行评估,确保基金管理人选择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投资风格库进行审慎复核,督促基金管理人夯实研究支持,确保风格库内的投资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并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通过托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销售展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通过图形、表格、数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除外。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其他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评价排名】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科学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以依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罚则引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依法应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指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存量产品安排】已成立或已获注册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本指引和基金业协
会自律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对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或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第十六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要求,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执行。


